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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对标调研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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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对标调研报告5篇

行政执法对标调研报告篇1

档案行政执法现状调研报告

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呢?档案行政执法是国家档案行政机关在档案行政管理领域内,通过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的行政行为实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的活动,是保证档案法规得到实施,收到实效的关键,是档案法制工作的中心。十年来贯彻实施《档案法》的实践证明,依法治档,对档案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宣传仅是手段,只有通过执法来推动我国档案事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才是目的,那么执法工作做得如何?笔者经过对《档案法》的学习,并结合远安县档案工作实际和档案法制宣传,就档案执法现状与对策谈谈个人的认识。

一、档案行政执法的现状

?档案法》颁布实施二十年了,在这二十年中,各级档案部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全社会档案意识得到了普遍提高,领导带头学,文档人员自觉学,现已形成了风气。各地结合实际,成立了档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配备了执法人员,并建立了档案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开展每年一次的档案执法大检查,使档案事业取得长足的进步,仅以远安县综合档案馆的发展为例:截止底,馆藏档案资料为59432卷(册),馆库面积为2277平方米,档案馆工作人员为16人,其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15人;计算机、照相机、复印机、去湿机等设备40台(套),年事业费50余元,这些成就的取得,莫不归功于坚持依法治档。

然而,透过色彩纷呈、层出不穷的档案法规体系的万花筒,我们却不忍看到档案执法实践的另一番情景。《档案法》颁布实施后,尽管全国上下,尤其是档案系统内部经历了一场档案法制与宣传的大洗礼,但令人遗憾的是吼声大、调子高而实质性动作小或少,“光打雷不下雨”的现象却在一定程度上普遍的存在着,据调查了解,远安县自1988年至今,从未真正意义上查处过一起档案违法案件,也很少在新闻媒体看到“暴光”案件。如果说档案违法案件少或根本没有,说明档案行业形势一片大好,是令人庆幸的。那么档案违法案件查处少或根本没有而档案违法现象却屡见不鲜的情形则是令人忧虑的。在现实工作中,我们稍加留意就不难发现大量档案不法行为的存在。诸如私自携带档案外出,档案材料被据为己有等现象已见怪不怪,而损毁档案的大案要案也偶有发生。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观念意识薄弱

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要求档案局转到依法行政的.新型轨道上来,实现这一转变并非易事。由于受历史原因、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传统计划经济对思维的禁锢,科技文化水平的制约,使档案执法人员尚未能从陈旧管理模式及时转变到新型的“依法治档”法制轨道上,总期望大家都能自觉地学法、懂法、守法而不积极进行《档案法》的宣传。重业务活动、轻法制建设,重实体、轻管理,重指导、轻监督的观念仍还存在。一些监督、指导的方法、手段,还没有完全与法制融为一体,工作中运用更多的是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操作上也跳不出面对面指导,甚至是亲自动手,充当“高级小工”,更为突出的问题是,档案部门的法制建设在很大程度上仅是停留在着力于档案法制宣传的社会效应上,以期实现全社会的自觉守法,而忽略了档案部门执法主体的能动性和执法必严的积极效应,从而未能确立起使社会自觉守法与主动执法“双管齐下”的正确思路,长此以往,便促成了档案部门和档案执法人员执法意识薄弱的现象。

(二)档案行政执法有畏难情绪,执法力度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颁布后,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修改后,档案行政执法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仍然存在着畏难情绪,特别是对一些大案要案,由于涉及面宽,处理难度大而难免介入一些消极的风险意识,害怕当被告,害怕承担档案行政处罚赔偿后的追偿责任,因而不敢依法大胆开展工作,出现了“该管不管、管而不力”的现象,导致执法不力,执法不严的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使违反档案法规的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

当前,全县没有以《档案法》为核心,以《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为依据,具体细分制定出适合本地区特色的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法规,只注重宏观调控,不注重微观管理,致使管理体制不顺。又由于档案执法工作面广量大,档案违法行为本身带有隐蔽性等客观原因,加之执法人员缺乏实践经验,造成执法主体意识不强,使工作处于被动。日积月累,少数部门就放松了这一项工作。档案执法人员执法措施不力,对违法现象“心太软”,只以批评教育为主,不了了之。另一方面档案行政部门忙于业务建设,忽视了执法,导致执法力度小。

(三)执法队伍力量不足,素质不高

全县档案执法人员少,缺乏法律方面的专业人才。大多数档案执法人员是兼职,岗位频繁变动,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学法、懂法、执法,忽视了必要的系统学习和档案执法专门培训机会,从而制约了档案队伍作用的发挥。即使开展学法活动,也只局限于对法律条文的学习,而且涉及面不宽,对研究如何运用这些法律去行使执法职能的深度不够,实践经验积累不多,对其内涵和外延领会不全,运用能力低下。如远安县档案局,现有在职干部16人,真正从事档案业务工作的6人。近年来,随着档案事业的不断发展,档案机构数量大增,而档案部门的人力却很有限,往往一个人要负责几十个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工作,加之档案工作程序多、繁琐,随意性大,工作很难做细,使得档案执法落后于其它工作。

从远安县档案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成员来看,6人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1人,专科5人,专业技术职务馆员3人,助馆2人,1人仅参加过县政府法制部门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还从未参加过档案法专业培训。一个合格的档案执法人员起码是一个熟悉档案工作的人,一个通晓档案法规的人,一个有法律基础知识的人,但就目前档案界的现状看,以上三个条件具备的人实在不多。

(四)法制宣传力度小

档案法制宣传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然而,在现在的电视、电台、报刊、杂志上很难看到或听到有关档案工作方面的报道。从客观上讲,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是抓经济建设,重点也放在经济建设上,而档案工作只是整个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日复一日,年复一年都是那几项工作,没有什么新事物,相对而言不怎么重要,使得宣传媒体就很少采用档案工作方面的稿子。另一方面,档案部门全靠财政拨款,经费紧缺,没有条件购买先进的宣传设备,使宣传形式单一,还停留在表面,难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档案工作日益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对当前农业、农村档案工作,宣传力度更不够,没有深入到基层给农民现身说法,农民也就难以真正体会到档案在经济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强档案行政执法的对策

目前,档案执法落后的现象愈加明显地阻碍着档案法制建设整体水平的提高,影响和制约着档案法制化进程和整个档案事业的发展,为此,切实改变档案执法落后的现状,已成为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一)强化档案执法观念

要强化档案执法工作,首要的就是要强化档案执法观念。就目前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情况来看,似乎大家已经意识到要依法治档,强化档案法制观念,但这一观念,很不完善。为了完善档案执法观念,档案部门首先必须加快自己从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的转变,正确区分依法管理和业务指导的界限,明确什么事情由执法来保证,应提到执法的高度去认识和对待,什么事情只是在依法治档正常秩序下的业务指导,需要给下属单位以具体的帮助。其次是在档案执法中要消除等级观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机关在行政格局上尽管是平级的,但它是代表本级政府行使档案管理职权,并按照国家《档案法》依法行政的,对某一件具体事情如确有违反档案法规,那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和执法时,不管对象是谁,都有全面行使档案执法权。

行政执法对标调研报告篇2

一、基本情况

xx运河管理局水利执法工作开始于*运河管理局水政监察总队成立,是海河水利委员会直属的第一支水政监察总队。

目前,我局水政监察总队下设9个水政监察支队,1个采砂管理支队,35个水政大队,2个采砂管理大队,现有水政监察人员218人(含采砂管理执法人员)。

自从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以来。我局按照水利部、海委统一部署和要求,本着“边建设,边执法”的原则,狠抓了队伍建设。

我局各级水政机构通过加强水政监察队伍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各级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能力。各级水政监察队伍在法律、法规、水利政策的宣传,水事案件的查处,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水资源调查评价水量调度、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的基本举措

近年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水利部的规章,按照建管并举的治水方针,积极有效地开展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强了水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建设

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必须造就一支与之相适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为提高一线执法骨干在执法办案中的实际操作能力,我局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一是组织水政监察人员参加水利部、海委组织的培训班;二是规定各级水政队伍每周抽出一定时间组织执法人员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三是支持和鼓励执法人员参加法律、水政水资源等专业大专函授学习。平时还注重水政监察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在整个水政监察队伍中开展以提高人的素质为中心的“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活动。目前,我局大部分专(兼职)职人员,持有所在地方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同时持有水利部的水政监察证。全部水政监察员达到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加大水行政执法制度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水政执法人员的责任,我局制定了《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水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水行政执法行政巡查制度》等一系列办法和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调动了水政监察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使我局水行政执法工作迈进文明、规范、高效的新阶段。同时执法工作也得到广大群众、地方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的肯定和好评。

3、执法装备逐步改善

配备执法必要的交通、通讯、勘查等工具对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提高执法水平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来,在水利部、海委的大力支持下,安排专项资金900多万元为基层执法单位配备了部分水政执法专用车,电脑、数码照相机、录像机、望远镜等一大批执法、听证工具和设备,使我局基层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日常巡查和执法交通装备不足的问题得到改善,水政执法反应能力得到提高。

4、水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得到加强

近几年,我局基层水政监察队伍坚持集中性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工作思路,通过周密的部署,在管辖范围内开展了水行政执法大联动活动,具体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采取各单位上下、左右,以及与其他部门内外联合的形式,利用法律、行政、宣传等手段相结合的方法,集中查处破坏河道、堤防违章建筑案件,拆除了大量的涉河违章建筑物,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我局各级水行政执法单位充分发挥《防洪法》赋予职权,查处了一大批水事违法案件,据统计,*年共查处各类违法案件4952起,有效地维护了河道的正常管理秩序。

三、主要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水行政执法依据欠缺,影响执法力

在现行的水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存在着缺陷,给执法工作带来严重阻碍,降低了水行政执法的威慑力。以漳河采砂为例,新《水法》对河道采砂的许可制度、禁采区和禁采区均作了明确规定,但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仅提出“由国务院规定”,至今国务院没有出相应配套的规定,可谓一片空白;《河道管理条例》由于出台较早,处罚规定相对较弱,主要是“警告”、“责令停止”、“责令改正”、“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没收不当收入”等,可操作性较差。比较管用的“罚款”,对有的违章采砂户来说也只是“罚我一千,我一天能赚回来,罚我一万,我一星期也能赚回来”。过小的罚款额度对暴利的采砂行业已威慑不大。导致不少业主宁可受罚,不惜铤而走险。因此,对于一些违法采砂,更是难以采取强硬措施。在实际执法管理过程中,只好打“擦边球”,应用《防洪法》去“清障”,一旦提起诉讼,没有胜算的把握。

2、执法水平还有待提高

近年来,我局各级水政队伍通过素质教育,执法水平虽然有了大幅提高,但离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要求还有差距。目前队伍结构中,大专生、本科153人,占我局全体水政监察人员的70%,这些人员大部分工作在总队、支队,基层大队占的比例相对较少;队伍中懂业务的少,半路出家的多;执法水平总体不高,各单位之间存在差距;一部分水政监察员既无法律知识,也无水利专业知识的实际情况存在,即便有专业知识的水政人员有的也不具有独立办案能力、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导致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一些案件不能彻底查处。

3、水行政执法的外部环境还不尽人意

(1)我局基层执法工作存在执法战线长,执法环境差,暴力抗法时有发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如在去年邯郸河务局执法人员就曾经多次遭到暴力抗法,水政监察支队副支队长被打断一根肋骨。

(2)地方政府干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3)违法案件执行困难。目前基层单位有一部分案件在调查处理终结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或者拒绝受理或者久拖不办,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如我局的卫河河务局查处的案件中就有3起案件因为上述原因未能及时执行。究其原因,主要是执行难度大,执行成本高。

4、执法主体地位残缺执法费用不足

我局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只能依据《防洪法》进行处罚,严重影响了水行政执法的权威和力度;机构设置、职责分工交叉等影响了水行政执法的正常进行和执法的严肃性;执法经费不足,多年来每年只有30万元的执法经费,对于全局45个执法单位来说是杯水车薪,使更多的水事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水政监察人员便装执法,严重影响到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执法装备同一标准配置,没有考虑执法任务的区别,执法难度大、案件多的单位应适当增加装备。

四、加强水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的对策及建议

1、加强对水政监察工作的领导

随着水利建设和水利改革的深入,水事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不断出现,面对水事活动中复杂的社会问题,必须加强对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配备到水政监察队伍中来。要根据国家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和水利执法工作的特点,切实解决好队伍的编制和经费等突出问题。要转变思想观念,转变工作方法,把水政监察机构作为各级水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办公设备落实和执法装备落实,强化队伍建设。

2、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水政监察肩负着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依法治水,维护正常水事秩序,建设现代化水利,营造良好水环境的重担。水政监察队伍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当前主要抓好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执法办案制度、培训与考核制度以及水政监察员行为规范等制度的规范与落实,做到管理有序,执法有章可循。

3、敢于执法,勇于办案

近几年来,我局水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水事违法活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受人口、资源、环境因素影响,非法占用河道现象依然比较严重,违法势头依然比较凶猛,安全隐患依然存在,而我们的一些执法队伍却执法不到位,遇到困难不敢碰硬。因此,必须强调要大胆执法、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坚持运动性执法和联合执法的工作思路,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积聚执法力量,在水利部门之间、水利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开展水行政执法大联动,增强执法力度,扩大执法影响,提高执法效果。强化执法同时要积极争取地方相关部门的支持。要主动与法制、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通过沟通一方面可以防止水政执法在复议、诉讼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的被动,另一方面也使各相关部门对水政执法案件进行快速有效的处理和执行。

4、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按照水利部水政监察工作章程水政监察队伍规范化建设“八化”的要求,各级水政队伍一定要有专职的队伍、专职的人员、专用的装备,否则办案规范化、执法现代化就是一句空话。要积极开展水政人员的业务学习培训和政治思想素质教育。一支执法队伍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接受再教育和培训情况。对水政监察员要开展经常性的系统培训,使他们在工作的同时充实相关理论知识,并督促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所以建立起系统的业务培训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需要注意的是培训要从实际工作出发,从水政监察员的实际需要去组织,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打牢执法能力培养的基石。在加强培训工作的同时,也要严把队伍进人关,吸纳高素质人才进入执法队伍;对不适合在执法岗位工作的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战斗力和执法水平。

加强基层水政队伍的建设。目前大部分基层河务局水政监察人员不足,有的只有2名或3名执法人员情况,加上执法战线点多面广,所以监督的效率较差、漏洞较多,往往出现水事违法行为已发生多时,而水政执法单位却迟迟未发现的现象。正是因为对违法发现较迟,不能及时予以制止及查处,也从一定程度造成了执法成本的增大。因此必须要加强基层水政队伍的建设,在水事违法行为多发、易发河段,逐步形成完善的水政执法网络体系、增加信息量,从而达到管理方式从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的转变。

5、建立必要的监督机制

执法中,任何环节的失误,都会导致执法的无效。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除了要在执法中严格程序,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之外,还要建立起必要的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各方监督,虚心听取各方意见。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能促进水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防止执法过错,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执法人员的必要措施。今后,上级水政机构应加强对下级水政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建立起必要的备案审查制度,对下级执法单位的重大处罚案件和重大的水事活动,要及时报告、备案、审查。在年度考核中,有关的责任目标要进一步细化,切合工作实际,不使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6、强化水法宣传力度,改善执法软环境

在宣传中加强对重点对象的宣传。包括:各级领导机关和涉水部门的领导干部、执法人员、水政管理相对人的广大社会群众。对不同的对象,宣传教育的内容与要求也要有所区别。在宣传方法上,除了采用一般的宣传教育方法外,还根据水行政管理工作特点与宣传教育对象的不同,进行系统部署。采用符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根据对象的不同,分步骤实施。并应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即突出性宣传与经常性宣传相结合、向广大群众宣传和向各级领导宣传相结合、重点宣传水法规和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以期从根本上由水行政执法队伍被动执法向水行政管理相对人自动学法、守法的局面转变。

坚持执法与宣传相结合。在每一次专项执法活动开展时,均应注意加大宣传力度,大造舆论声势,让宣传为执法铺路。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在报纸和网站上刊登信息、刊登新法规等方式,增强宣传效果。通过宣传,减少违法行为,同时也减少执法成本。

行政执法对标调研报告篇3

目前,我国已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初步形成了消防法律体系。特别是《消防法》的颂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消防工作步上了依法治火的轨道,为消防行政执法和消防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和企业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化以及中国加入wto,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消防监督工作,正面临着新的考验与挑战。消防行政执法中暴露出的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本文笔者结合自身近十年来消防执法经验,就当前消防执法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详细地剖析,有了些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共同探讨。

一、当前消防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消防行政执法不规范,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执法随意性大,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法行为与引用的法律条款不相符,甚至不引用法律条款。二是以罚代拘,以罚代停,以罚代改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对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行政执法治标不治本。三是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个人化,存在以言代法的现象。部分消防监督人员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只是采用口头方式,督促整改,并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四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有些消防机构和消防监督员搪塞推诿,故意拖延,对于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施工、使用、开业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等违法行为,该罚的不罚,该执行的不执行。

2、执法程序不完善。一是内部行政审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没有建立严格的行政审批制度,有的虽已建立,但审批把关不严,形同虚设。二是执法程序错误。主要表现在:有的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有的对不应当场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三是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在进行行政处罚时,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又不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四是执法程序中断。对消防违法行为,该整改的不责令整改,整改到期又不进行复查,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整改的,不要求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程序的要求一追到底,直至结束。

3、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不能适应当前消防管理的需要,对消防工作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消防监督业务涉及面广,标准多,要求严,由于消防监督人员少、业务多,致使执法干警进行业务理论和法律学习,充实提高自己的时间大为减少,熟练掌握本职业务知识的能力降低,在实施监督管理时不敢坚持自己的意见或意见不恰当,表现不出消防执法的严肃性。这种业务上的不熟练,长此以往就会降低行政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

4、消防内部的监督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不能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制岗位的作用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法制人员难以在消防执法中发挥有效的监督制约作用,执法责任落实不够。特别是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虽然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但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对执法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有的虽然发现了但打不破情面,硬不下心肠追究责任,对监督人员起不到规范、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5、社会消防意识淡薄,消防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目前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不容乐观,消防执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一是有些单位领导对消防工作不够重视,缺乏防火责任人的意识和观念,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消防安全;不少群众甚至是防火重点单位有关人员消防法制观念淡薄,对消防执法的认识不够到位,对消防行政处罚不认同,对职工没有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消防安全常识和法制观念未能在群众心目中留下深刻的烙印。

二、加强和改进消防执法工作的措施意见

1、要积极适应加入wto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快法规立、改、废进程,改革消防监督管理机制。首先要抓入世后的过渡期,对现行的消防法规,包括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认真的清理。在此基础上,切实做好立、改、废的工作。特别是与世贸组织规则相衔接的消防法规,涉及的消防法规要抓紧制订完善;对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法律条文和技术规范、标准要及时废止。

2、切实抓好消防法律和消防业务培训及业务考核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消防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能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关键是要看执法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如何。为此,消防机构要建立业务培训,考核制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应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使消防监督人员能熟练掌握常用的现行消防法律和法规;熟练地制作和使用各种法律文书;同时,及时组织考核。各岗位监督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从而提高整个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

3、强化消防执法监督,规范监督机制。首先要做好内部监督,一是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二是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要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公开执法程序;要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从而提高消防执法水平。

4、加强消防宣传和消防教育,进一步优化消防行政执法环境。要以公安部61号令为契机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始终把消防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质;要进一步落实防火责任制,增强全社会消防法制观念;要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把责任层层分解,把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实处,形成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5、积极探索消防监督专业化,有偿化的新路子。消防监督工作具有广泛性、多样性、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特点,要大力发展和充分发挥各类代理和服务性质的中质组织作用,发展社会上诸如法律、会计、建审、特种设备检测等与消防监督工作有关的中介组织;由他们来承担部分消防安全咨询,科技指导等有偿服务项目,建立一套科学的监督仲裁机制,社会保障机制等,改变消防监督员包办代替,政企不分的工作方法。

行政执法对标调研报告篇4

为做好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关于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的相关准备工作,本月,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调研组,在王希明副主任的带领下,通过外出考察、听取汇报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学平参加了座谈会和外出考察活动,县委常委、宣传部长桂治华参加了座谈会,县政府副县长董开宝参加了外出考察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城管局组建以来主要工作成效

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是县政府直属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原则,将原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在城市(乡)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等行政处罚权集中,统一由城管局行使的改革举措。20xx年成立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县城管局认真履行城市管理职责,努力克服人少、事杂、装备落后、保障不足等多种困难,不断改进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一是理顺了城管体制。此前,我县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有多支。城管局组建以后,认真实施《望江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协调联动等相关工作机制,解决了由于一些单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合理造成的行政执法机构过多问题,基本上改变了以往存在的执法主体不明、执法交叉、执法缺位、重复处罚,以及有利就争、无利就推的状况和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实现了从分线管理到综合管理的转变,执法效率显著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

二是推进了“两禁”工作。以前“两禁”,不仅要动员几个部门,有时还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督阵,而效果并不理想。城管局组建后,对县城规划区内出现的违规建设和乱搭乱建情况,城管局行政执法机构立即介入,主动执法,把违法行为控制在起始阶段。近几年来,我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两禁”工作基本走上了规范化、正常化道路。

三是改善了市容市貌。一直以来,我县城市脏乱差问题较为严重。城管局组建后,通过多次组织实施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疏堵结合、标本兼治,集中开展治理违法占道经营、违章占道停车、环境卫生脏乱、渣土运输撒漏、路灯设施维护和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城市整体环境面貌明显改观。

四是清洁了环境卫生。城市垃圾清扫和处理一直是我县城市管理中的难题。城管局组建后,按城区道路将环卫工人细分到片区,根据路段人流、车流等情况,进行定路段、定标准、定人员、定处罚,逐步实现了道路清扫常态管理。在城区主要路段设置了垃圾集中点和垃圾箱,每天定时派清运人员和转运车辆每沿街巡回收集垃圾,并及时将垃圾转运出去。与此同时,我县正在建设城区首座垃圾填埋场和压缩中转站,年底前可投入运营,将有效地提高城区垃圾清运效率和质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城管局组建以来,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的过程中,城管执法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潜山县比较,我县城管执法工作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城管力量明显不足。潜山县城管局成立于20xx年,该县局机关内设两股一室(法制监督股、市容股和办公室),下设城管执法大队和环卫局,公安局派驻了公共管理警察大队,机构设置和职能与我县基本相同,管辖范围与我县相当。该县局机关行编7名,执法大队及5个中队执法人员事业编50名,环卫局事业编14名,另聘37名协管员(每人每月工资2000元),现有职工108名。另外,公安局派驻了公共管理警察大队(公安编制5名),正在成立规划监察队,增编20名。我县城管局机关定编7名,实际在编3名,内设机构没有落实。执法大队编制40名,实际在编38名,但在岗仅有30名(其中8名被抽调到局机关或长期请假)。环卫局在编21名,合计只有62名。我县公安局公共管理警察大队一直没有落实。与潜山县相比,我县城管局在机构和人员上均未得到很好地落实,力量明显不足。

二是市容市貌存在差距。在潜山县考察过程中,我们察看了该县的市容市貌,所到之处地面清洁,广告牌整齐,车辆停放有序。潜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自豪地说:“潜山的城市管理工作可以说是超过安庆,可比合肥。”我县城管工作尽管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在某些环节上粗放管理的痕迹还比较明显。如:城区边缘、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菜市场或市场周边道路脏、乱、差现象比较突出。商铺垃圾随意倾倒,“门前三包”责任制形同虚设。噪声扰民、油烟污染、扬尘污染等环境问题在个别地段仍比较严重。对无证摊贩、占道经营、流动经营、“牛皮癣”、垃圾乱倾乱倒乱堆、车辆乱停乱靠乱摆等顽症缺乏长效管理机制。

三是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潜山县每月由书记或县长带领相关部门督察城管工作和市容市貌,现场办公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管工作中的问题,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基本做到了根据实际需要由财政拨付,城管工作得到县财政全额保障,并投入100万元建设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城管工作实现了信息化、科学化。与潜山县相比,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环卫设施、停车场、集贸市场建设滞后,城市内许多道路经常出现大面积积水、下水道堵塞、污水横溢的现象,基础设施投入明显不足。

四是城管市场化动作不多。潜山县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环卫作业主体,政府确定作业标准,环卫部门督查考核,对路面清扫、公厕管理、建筑垃圾处理、户外广告、城区停车场(泊位)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而我县在市场化运作上才刚刚起步,提升空间仍较大。

五是文明创建氛围不浓。潜山县几大班子领导都明确了创建责任区。规划区内所有街道、社区都实行了“网格化”管理,并落实了“门前三包”。形成了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管理城市的氛围。我县的城市管理工作目前主要依赖于城管部门,还没有形成共同管理的氛围。

六是经费保障不够到位。潜山县城管局每年事业费开支740万元。其中,财政安排513万元,其余从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补齐。农村环境卫生每年安排309万元进行奖补。据了解,我县对城管局机关和执法人员基本保障由财政全额拨款,对环卫局人员实行定补,但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未能落实,工作经费目前仍存在一定缺口,车辆和其它装备以及办公设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三、几点建议

一要理顺管理体制。城市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要树立“大城管”意识,加强对城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完善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协作制度和办公制度,形成高效运行的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城管相关制度建设,规范界定各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强化乡(镇)村(社区)的基础性作用,上下捆绑联动,整体协调推进,不断将城管工作向薄弱区域、薄弱时段、薄弱环节延伸。相关部门要共同配合、大力支持,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实现综合执法。

二要加大执法力度。城市建设三分建、七分管。要重视县城管局行政执法机构的完善和力量的补充,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要加强行政执法管理,坚持重点整治与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常态管理、专业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重点在违章搭建、门前“三包”、渣土乱倒、无证设摊、违章停车等执法难题上,创新举措,采取部门联动的综合管理方法,实现城市管理工作由突击型向长效化转变。

三要创新城管举措。在规划管理上,要切实落实村为主、乡(镇)负责、县指导的三级监管责任制。在文明创建上,要切实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区“门前三包”环境卫生责任制。要学习潜山县市场化的做法,对路面清扫、公厕管理、建筑垃圾处理、户外广告出让、城区停车场(泊位)管理实行市场化管理,城管部门重点搞好监督检查和考核。要探索与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推进城管数字化管理。

四要加大资金投入。要以基础设施健全、城市功能完善、居住环境舒适、城市品位提升、城市魅力显现为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高标准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市政、环卫、园林及公共基础设施,使城区建设和管理达到新的水平。同时,对城管部门人员的基本保障、工作经费按照人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予以保障,必需的装备和办公设施要有足够的投入。

五要营造浓厚氛围。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城管法律知识和文明创建工作宣传,引导全县上下、各行各业和广大群众都来支持城市管理,参与文明创建。要完善城市管理监督制度,采取公布监督电话、聘请义务监督员、媒体曝光等形式,加强对损害城市环境突出问题的监督,营造舆论攻势,传递城管工作正能量。

行政执法对标调研报告篇5

关于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现状及应对措施分析

基层工商所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基础,是履行行政执法,市场监管职能的窗口部门,是整个工商局的门面,而在这个门面里,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大众对整个工商系统的认知,因此基层工商所的工作,是整个工商系统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行政执法又是基层工商所的一重要职能,作为一名基层工商所工作人员,对于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现状及应对,有如下粗浅体会与认识:

一、外部执法环境

国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方针后,要求各执法机关都必须严格遵守这一大的准则,在这个建立法制社会的大环境下,国家对于工商行政执法有着高标准、高要求,同时工商行政执法受社会、舆论、司法机关,及上级部门等诸多监督,更进一步督促了工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现今,基层工商所基本杜绝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三乱”行为,从以前的不合法、不规范,转变成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宗旨办案,力争个个是铁案。

但是在众多监督下,大众也应该看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一方面,国家逐步走向法制化的轨道使我国工商行政执法环境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中国行政执法的本身就是具有范围广、数量大、任务重、执法依据的层次和种类多等特点,特别是基层工商所在行政执法中,面对和接触的有部分法律知识缺乏,对于工商的职能不了解的当事人,执法人员时常会面临言语污辱及打击报复的言论威协,甚至暴力抗法的情况。而舆论环境中也有部分不明真相、跟随起哄的群众以及某些不负责任,为吸引大众眼球,报道偏颇的媒体。这些因素构成了目前压力大的、条件艰苦的执法环境。

二、内部执法现状

(一)指导力度不统??

各工商局根据职能分工划分了各个部门,有法制股、办公室等,而各部门的业务范围侧重不同,但又有交汇之处,对于交汇之处,经常由于所站角度不同,考虑的问题也有不同,从而意见不统一,要求基层工商所执行的也各不相同,这让基层很难得心应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重程序、轻实体

实体指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事物,程序是指法律规定所必须具备的法律要件。可见,程序和实体都是执法中必不可少的,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在我国法制不健全的前几年,工商行政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很多 “重实体、轻程序”现象,但经过几年对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及文化素养的提高,全国范围内的重实体,轻程序现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然而,一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实践中,对于一些违法行为,执法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只要程序有瑕疵,就将行政处罚行为予以撤销;一些人总在程序上大做文章,某些专家在评论一个案件办得是否合法时,总是以程序放在第一位,不注重实体效果。在这些个案冲突中,造就了现今一些工商行政机关过于重视程序,把程序放在第一位,生怕被人发现一丁点的漏洞,而对于实体,相比之下,被人轻视,从而从“重实体、轻程序”走向了“轻实体、重程序”的极端。

以上二种做法都是违背了制定法律的初衷,制定法律不是为了程序而办案,而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程序与实体是辩证统一的,程序法的功能是辅助性的,国家制定程序,是为了使实体法运用时,更具有公正性,但总的来说程序的启动是以实体法的实现为目的的,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程序合法,实体必然合法,过于强调程序,只能造成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同时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气焰,对于完全可以补正的,不影响实体权力义务的程序瑕疵,完全可以及时予以补正,而不是单一的进行撤销。

三、应对措施

在分析目前外部及内部执法环境及现状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执法办案时发现违法行为,不但要按照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更要注重发现该违法行为有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便及时,有效的防治。同时,对于一些人为思想的变化,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及时的预以提醒,警示,做到防微杜渐,将违法行为制止于萌芽状态。

不可否认,以前的工商行政执法,手段单一,以罚代处;乱收罚款,重复执法,同时,工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文化程度较低,然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不断改革与发展中,这些问题都已基本得到了解决,工商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总之,基层工商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的第一线,直接关系到民众心中的工商形象,切实提高行政管理执法水平,为基层工商所创立良好的执法环境,对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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